时间: 2017-12-21 | 次数: |
河南理工大学
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落实河南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合力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选聘并纳入学院学生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集聚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二章 导师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具有科学研究、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的专家,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专家;
(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学院及相关部门,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后,由创新创业学院颁发“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一般为3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六条 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三)评审型导师。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七条 导师的配备
创新创业学生结合自身项目需要,根据导师个人简介、擅长领域、指导意愿等情况,从学院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指导协议,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后,正式聘任为项目导师。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导师工作情况每年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80小时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
第九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研究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科研方法指导、学科前沿引导,指导学生科学选题,确定攻关方向,制定研发计划,定期开展咨询与辅导。
(三)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四)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五)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六)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七)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
(八)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提供政策性建议。
(九)教师培训。帮助培训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通过合作交流,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
第四章 导师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创新创业学院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成功与稳定情况、咨询服务情况、学生创新团队取得创新成果情况、创业团队注册与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奖励制度。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与咨询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一)以创新创业团队(组)为单位,每年给予其校内导师2000元奖励。
(二)指导成功1个产值三百万元的创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校内导师10000元奖励;指导成功1个产值一百万元创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校内导师5000元奖励;指导1个创业团队完成工商注册,一次性给予其校内导师1000元奖励。
(三)校内导师开展教学、培训、讲座、评审等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业绩点或一定数额的奖励。
(四)校内导师指导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含校级)创新创业类大赛奖项,按下表给予一次性奖励:
级 别
|
奖 项
|
奖金/项
|
国家级(含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团中央、发改委)
|
特等奖
|
30000元
|
一等奖
|
20000元
|
|
二等奖
|
15000元
|
|
三等奖
|
8000元
|
|
省级(含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团省委、发改委)
|
特等奖
|
8000元
|
一等奖
|
5000元
|
|
二等奖
|
2000元
|
|
三等奖
|
1000元
|
|
市级(含市人社局、科技局、
校级、创新创业学院)
|
特等奖
|
1000元
|
一等奖
|
500元
|
|
二等奖
|
300元
|
学科竞赛、“挑战杯”系列科技竞赛的导师奖励,仍按我校《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校教[2015]3号)文件执行。
(五)校外导师奖励。根据学校校外人员讲座、讲学有关规定,指导创新创业团队情况等,给予一定的酬金和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六)给予奖励的导师,其指导的团队必须是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导师同期指导的团队不得超过三个,导师的奖励可累积计算。
第十二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导师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提升指导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新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新创业者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新创业者所作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导师对其指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