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创新创业学院 | 时间: 2018-05-31 | 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落实河南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校内外资源,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合力,构建创新创业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实行导师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集聚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二章 导师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具有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相关经验;拥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
(四)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学院及相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活动,且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导师遴选主要采取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申请人员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并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后,由创新创业学院颁发“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3年为一个聘期,受聘人员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六条 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经验的导师。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导师。
(三)评审型导师。主要是具备一定的理论、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经验,或具有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七条 导师配备
创新创业学生结合自身项目需要,根据导师个人简介、擅长领域、指导意愿等,从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指导协议,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后,予以正式聘任。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创业学院每年根据导师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80小时;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
第九条 导师职责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与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研究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科研方法指导、学科前沿引导,指导学生科学选题、确定攻关方向、制定研发计划,定期开展咨询与辅导。
(三)指导服务。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五)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与培养、文化塑造等出谋划策,分析诊断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
(七)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等。
(八)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提供政策性建议。
(九)教师培训。培训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
第四章 导师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导师考核
创新创业学院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成功与稳定情况;咨询服务与出勤情况;学生创新团队取得创新成果情况;创业团队注册与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导师报酬与奖励
(一)校内外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讲座等,学校按照工资外劳务酬金发放规定,以及创新创业活动有关奖励办法,给予一定报酬。
(二)对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加强导师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导师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新创业大学生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指导仅供创新创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参考,创新创业学生所作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均与导师无关。导师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指导对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