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创新创业学院 | 时间: 2018-05-31 | 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扶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学校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推动我校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含休学创业学生)及两年内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无偿资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专项资金;
(二)学校专项资金安排;
(三)校友捐赠、社会捐赠、企业资助;
(四)创业者经营获利后回报母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创业项目的生产、研发、经营、培训和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是扶持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
(二)负责监督扶持资金的发放与使用;
(三)负责扶持资金其它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是扶持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
(二)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负责发放扶持资金、审查用款项目、跟踪资金使用;
(四)负责对所扶持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创新创业学院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创新创业学院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扶持对象及额度
第八条 扶持对象
(一)已获得上级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
(二)具有创业融资需求或一定成长潜力的项目,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及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相关政策;
2.项目具有创新性,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具有详细、可行、富有创意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4.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50%的自筹资金;
5.项目有导师指导;
6.项目主要成员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纪违规记录。
第九条 扶持额度
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分为以下两类:
1.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学校按照河南省批准资助项目的数量与额度给予数额一致的配套扶持资金,一般为3-10万元,已获得过学校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2.经创新创业学院评审、批准的扶持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其中重点项目扶持额度为2-8万元,一般项目扶持额度为0.5-4万元。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以个人或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
(三)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河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十二条 扶持条件
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及资助金额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一)项目汇报与答辩。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汇报创业计划,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
(二)专家评议。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发展势头、资金缺口额度、确需缓急程度、筹措渠道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创业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报告和风险评估材料后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三)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合格的扶持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批立项。
第六章 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过程管理
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对扶持项目的执行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凡无正当理由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的创业项目,停止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使用扶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备案,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二)扶持资金拨付。资金采用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通过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20%。
(三)设立扶持资金专门账户,由财务处统一拨付使用。扶持资金在使用时,须经项目导师初审,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核定,创新创业学院签批,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四)扶持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资助,追缴已发放资助金额,并且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会同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