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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2016〕3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
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6年10月17日
河南理工大学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特长和爱好,从事创新创业训练、人文素质提高和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体现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校团委和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分类审核认定后,由教务处确认的学分。
第二章 学分类型及认定
第三条 根据创新创业学分的性质不同,分为科技创新类学分、人文素质类学分和技术技能类学分。
第四条 科技创新类学分。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含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各类学科竞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竞赛、学术论文、专利、著作版权等。该类学分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负责认定。具体计分标准是:
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项目结题文件为依据,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记5、3、2个学分。
2. 各类学科竞赛。国际特等、一等、二等(或国际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记7、5、4个学分,优秀奖记2个学分;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或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记6、4、3个学分,优秀奖记1个学分;省级特等、一等、二等(或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记3、2、1个学分,优秀奖记0.5个学分。
3. “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记7、5、3、2个学分,省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记5、3、2、1个学分,校级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记3、2、1个学分。
4. 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记5个学分,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记2个学分;在一般CN期刊或省级以下报刊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记3个学分,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记1个学分。
5.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第一名记5个学分,其他前五名分别记2学分。
第五条 人文素质类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 “三下乡”、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体活动、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等,根据取得的成果获得人文素质学分,该学分由校团委、招生就业处负责认定。具体计分标准为:
1. 参加社团实践、文体活动,获得学校表彰记1个学分,省级表彰记2个学分。
2. 参加SYB、GYB等创业培训,获得校级结业证书记0.5个学分,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记1学分。
3. 在校生自主创业,获得营业执照副本记1个学分,年盈利额1-5万记1个学分,5-10万记2个学分,10-15万记3个学分,以此类推。
4. 网上创业实践取得皇冠、2钻及以上店铺分别记2、1个学分。
第六条 技术技能类学分。学生参加技能测试或各类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等活动,根据取得的证书获得技术技能类学分,该类学分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认定。具体计分标准为: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普通话证书等技术技能证书分别记1个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各类项目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的重要依据。项目级别由教务处、校团委和招生就业处结合活动主办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进行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转换课程及申请流程
第九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累计超过8学分或单项活动超过3学分(不含3学分)时,超过的学分可申请转换相应的非必修课程学分,且认定为课程转换的学分不再计入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条 申请转换的课程由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组织单位进行指定,转换课程成绩根据获奖等级不同进行记载。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按优秀记载;获国家级其他奖和省级一等奖,按良好记载;获省级其他奖,按中等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课程转换,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转换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成果证明到教务处。
第十二条 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1.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河南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办法(试行)》(校科〔2015〕7号)、《河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校〔2014〕25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受理学生申请后,根据学校认定标准,会同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等,对学生申报的创新创业学分、课程转换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和转换课程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将转换课程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校本科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转换申请表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